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且符合“三个目录”规定的医疗费用, 不设起付线,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,支付比例为90%。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待遇不受认定医院限制,但不得在同一时限内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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